我坐出租车取得的那些发票,财务不给报销,我可以直接仍了吗?我取得的是电子发票,应该怎么保管呢?要打印纸质的存档吗?
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服务时,具有依法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关于发票保管的那些事,大家总是有疑问,下面来学习一下发票保管的相关规定吧!
一、受票方发票保管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取得电子发票保管的相关规定
以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纳税人需保留好电子发票信息。
(二)电子发票与增值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三)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三、受票方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纸质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普通发票丢失处理:按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三)电子发票丢失处理: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四、发票保管的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