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依法查处了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骗取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18至2021年,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虚列研发项目、虚增研发费用的方式,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58.38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1.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案头分析疑点初现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涉税疑点的调查核实中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管理费用中的人员工资、其他费用归集为研发费用,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中填列,并按75%比例享受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随后,该公司又于2022年8月修改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调减了主营业务成本,增加了管理费用中的“研究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将管理费用中的人员工资、其他费用重新归集为研发费用,并按75%比例享受2019年及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司调整申报表的行为引起了检查员的注意,为了进一步确认研发项目的真实性,检查员要求该公司提供有关研发项目的资料,却从中发现了更多疑点。资料显示,2019-2021年间,该公司共有18个研发项目,但研发费用研发支出分配辅助账、记账凭证及发票中并没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采购费、租赁费、折旧费、研发检验费等常规性研发支出。同时,该公司直接投入材料占比较大,主要材料为防水材料、砂石钢材等建筑工程材料,与其研究的项目内容比对,存在耗材不匹配、耗用量过大、部分耗材增值税发票备注为该公司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及地址等问题,以上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多方询问矛盾重重

针对风险疑点越发明显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为弄清研发项目的真实性,检查员对该公司研发项目负责人冯某进行了询问。冯某陈述:“这18个研发项目都是某某大学计算机学院带领我们进行研发的,他们的负责人是张教授。我是其中9个项目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接工程现场试验用材审批盖章等行政管理类事项……不参与直接的研发实验操作”“我们也只是负责采集数据,采集的过程是周某某那边负责,具体情况要问他”、“耗材都是用在了施工项目中,组成施工项目的产品……没有研发试验工作记录”。

检查员对该公司另一研发项目负责人周某某也进行了询问。周某某则表示,“我的研发团队对所有研发项目只是负责观测和监控,提供数据给专家进行分析……我只是负责记录数据的,研究数据的是某某大学的专家张教授,我负责的研发项目所有数据都是提供给他进行分析的”。对于研发试验工作记录,周某某的回答也是“没有”。

项目到底是不是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研发的?为什么项目负责人不直接参与研发实验操作,也拿不出研发试验记录?

追踪真相水落石出

带着疑问,检查员请某某大学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协助调查,并对张教授进行了询问,了解到了真相。

原来,2019年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大学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签署了《产学研合作协议》,该大学将几个发明专利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研发团队对所有研发项目只是负责观测和监控,提供数据给专家进行分析,事实上并未开展具体研发活动。

至此,经调查确认,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无与研发项目活动相匹配的支出,也没有研发试验工作记录,通过虚列研发项目骗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