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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6-4-21 |
答复时间 |
2026-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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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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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自然人发生何种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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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自2026年1月1日起,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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